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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2     点击: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科发〔200463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保证我校职工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学校修订了《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校医疗费按季度报销,故今年第二季度(从200441日起)医疗费报销按此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20044月修订)

为了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西安矿业学院公费医疗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现有公费医疗的效益,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证基本医疗,遏制不合理医疗开支。

(二)加快公费医疗改革,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医疗费的开支。

(三)促进医疗改革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运行机制。

(四)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全校教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二、我校公费医疗资金来源

(一)国家财政部门拨款。

(二)学校补贴。

(三)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凡我校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均可享受国家公费医疗。

(一)在职职工

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停发工资人员和外单位借用人员及在国()外人员和外籍教师。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二)离休干部

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安置来我校离休干部,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三)退休职工

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并在校内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四、医疗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医疗津贴以国家医疗费拨款为基数,退休职工按一个档次发给,在职职工以年龄段分档发给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的医疗津贴。退休职工以办理手续当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津贴,对新调入或分配来我校工作的职工,以630日为界限。630日以前报到并在岗工作者按全年发给医疗津贴;630日以后报到并在岗工作者按半年发给医疗津贴;报到后无岗人员不享受医疗津贴。

公费医疗资金统一由校财务处管理,记入个人医疗卡,每年1230日结算一次,当年结余款转入下一年个人医疗卡内继续使用,个人医疗卡内资金仅用于个人医疗费支出。

医疗津贴发放标准:

(一)退休职工年医疗津贴:200×115%=230元;

(二)在职职工年医疗津贴:

45(40)及其以上每年发给医疗津贴:200×100%=200元;

45(40)以下每年发给医疗津贴:200×85%=170元。

五、普通医疗费自付比例

(一)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普通医疗费自负比例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校内、外门诊、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医疗卡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自付比例见表1

1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自付比例表

医疗费档次

在职职工自付比例%

退休职工自付比例%

校医院

指定医院

校医院

指定医院

起付标准以上—2000

20

34

18

32

2001元—5000

25

32

23

30

5001元—10000

23

30

21

28

10001元—15000

21

28

19

26

15001元—20000

19

26

17

24

20001元—25000

17

24

15

22

25001元—30000

15

22

13

20

30000元以上

按个人工龄确定自负比例。

1、起付标准为职工医疗卡划拨金额。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3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院及医疗费数额,按照“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分担,医疗费累计金额按自然年度计算。

3、超过最高限额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工龄段由个人和学校按比例分担(特殊疾病不包含在内),在职职工、退休职工自付比例见表2

2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超过3万元自付比例表

医疗费用

工龄段

自付比例

3万元以上部分

20年以下

22%

2130

20%

31年以上

18%

4、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经校医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同档次增加10%;未经校医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退休职工回原籍就诊按非指定医院报销。

6、寒、暑假探亲看病需有急诊证明,按非指定医院报销。

7、因公出差在外急诊(有急诊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按指定医院报销。

(二)离休干部普通医疗费自负比例

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诊和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者,按国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非指定医院就诊,自付10%;未经校医院同意到非指定医院就诊,自付30%

六、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一)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1、进口药品、材料(起搏器、晶体、支架等)自付50%

2、器官移植、射频治疗自付50%

3、住院床位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自付。

4、危重病人抢救输血费自付50%。非抢救时输血及血制品全部自付。

5、大型仪器检查(磁共振、CT、彩超、造影等)费在100元以上,必须经校医院同意,检查结果阴性者或与上一次结果一致者自付50%

6、特殊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2)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3)透析治疗的慢性肾功能衰竭(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4)公伤医疗费另立专款支付。公伤由校人事处负责管理,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鉴定,公伤人员每年应复查鉴定一次,根据治愈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公伤待遇,不复查者或复查治愈者,不再享受工伤待遇。临时公伤只享受一次。公伤治疗医疗费实报(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自付),与公伤治疗无关的医疗费应按规定自付。

7、在医疗中所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均自付。

8、计划生育费另立专款支付,由计生办严格把关。

1)节育:上环、取环限报100元,上环后受孕做人流限报200元,结扎术限报1000元,以上各项不计入个人医疗卡,除此以外的医疗费均按比例自付。

2)孕妇分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正常产限报2000元,剖腹产限报3000元,不计入个人医疗卡,超出部分按规定比例自付,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自付。

3)因妇科疾病需做结扎,生殖器官切除的不属计划生育范围。

9、因打架、斗欧、自杀、酗酒、交通事故、非因公受他人伤害均不属公费医疗范围,一切医疗费用自付。

10、各种健康体检费(如考研、出国等)、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接种费、医疗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自付。

11、男女各种不育(孕)症的检查、治疗费用自付。

12、各种保健医疗(如按摩、健身等)、美容、矫形、牙齿矫形、镶牙、铐瓷牙、植牙、戴冠等整形费用自付。

13、退休职工在外地做工,其当地医疗费用自付。

14、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自付。

15、出国、出境探亲、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自付。

16、保健品、营养品、健身用品、中草药补品等费用自付。

17、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陪护费、住宿费、咨询费、电视费、电话费、空调费、取暖费、交通费、优质优价费用等均自付。

18、药品报销范围参照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社会保障厅颁布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劳社发[2001]298号文件)执行。

(二)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1、进口药品、材料(起搏器、晶体、支架等)自付30%

2、器官移植、射频治疗自付30%

3、住院床位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自付。

4、大型仪器检查(磁共振、CT、彩超、造影等),检查费在100元以上,必须经校医院同意,检查结果阴性者或与上一次结果一致者自付30%

5、各种保健医疗(如按摩、健身等)、美容、矫形、牙齿矫形、镶牙、铐瓷牙、植牙、戴冠等整形费用自付。

6、在医疗中一次性材料费用自付。

7、在外地做工,其当地医疗费用自付。

8、出国、出境探亲期间医疗费用自负。

9、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陪护费、住宿费、咨询费、电视费、电话费、空调费、取暖费、交通费、优质优价费用等均自付。

10、因打架、斗欧、自杀、酗酒、交通事故、非因公受他人伤害均不属公费医疗范围,一切医疗费用自付。

七、医疗及其费用管理

(一)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职工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须先在校医院就诊。就诊时须带医疗证、病历并挂号。

(二)对于要求转诊的患者,校医院必须严格把关。因校医院条件限制,对疑难病和急重病人不能确诊和治疗者,由接诊医生仔细检查后,提出转诊理由及目的,经23名医师会诊同意后才能转到指定医院,医生所开处方尽量回本单位取药(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例外),并向转诊医生汇报诊疗结果,由转诊医生开报销通知单;转诊检查、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时,须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

(三)医生开出的转诊手续两日内有效,超过两日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超出转诊时限或就诊内容与医生转诊要求不符者,不予报销。

(四)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者,须经当地2个三级甲等医院会诊决定,由陕西省卫生厅审批,医疗费按非指定医院报销,其他费用一律自付。

(五)医生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根据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急性病药量三天,慢性病药量七天,中药处方35剂。

(六)因病情确需外购药品时,必须有校医院医生处方并经药房签字认定。药费在100元以上者,必须经校医院院长审批。未经批准的外购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七)门诊医疗不予借款,医疗借款仅限于大病住院治疗,借款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不预支现金,借款额度实行按报销比例分摊的办法处理。

1、个人先以现金形式交付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起付费用和规定自付比例部分)到财务处之后,财务处方可出具全额支票。

2、住院病人借款5000元以内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35%,借款500020000元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30%,借款20000元以上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20%。自垫款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转至所在医院,出院后到财务处报销结账,多退少补。

3、借款根据病种情况每次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借款须由本人直系亲属填写请款单,所在单位负责人、校医院负责人、校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特殊病例借款额度超过5000元,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借款额度过大时须经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审批。

4、个人承担部分未交到财务处时,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5、住院病人要及时清账,否则不予借款。

八、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

(一)医疗费报销时间:医疗费的结算报销以自然年度计算,按季度报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21日报销一次医疗费(遇节假日顺延)。对年底报销后发生的医药费,可延至下年度第1季度报销,其余跨年度收费凭证一般不予报销。

(二)医疗费报销要求

1、医疗费报销时必须提交医疗证、校医院、校外医院病历、各项检查及治疗单,外购药品必须附外购处方及审批签字手续,发票上写清药品名称;

2、在校外指定医院就诊、住院者,必须出具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印鉴齐全的合法收费凭据并附用药复制处方(双处方制度)、病员用药及治疗收费清单、病案记录等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印章)。

(三)医疗费报销程序

1、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公费医疗报销单》;

2、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3、校医院院长审核并签字;

4、特殊问题由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5、医疗费超过5000元者,须经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6、财务处审核报销。

(四)对看病和报销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视情节予以13倍罚款或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一年,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九、就医指定医院

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就医指定医院(不含分院、综合治疗中心、康复中心、保健门诊、专科门诊等)原则上确定在省医保定点医院,指定医院如下: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

(二)陕西省人民医院

(三)西京医院

(四)西安铁路中心医院

(五)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六)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七)西安市中医医院

(八)西安市结核病院

(九)西安市精神病院

(十)西安市传染病医院

(十一)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

十、附则

(一)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和改革工作。

(二)校医院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本办法由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