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科发〔2004〕63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保证我校职工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学校修订了《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校医疗费按季度报销,故今年第二季度(从2004年4月1日起)医疗费报销按此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公费医疗实施办法
(2004年4月修订)
为了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西安矿业学院公费医疗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现有公费医疗的效益,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证基本医疗,遏制不合理医疗开支。
(二)加快公费医疗改革,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医疗费的开支。
(三)促进医疗改革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运行机制。
(四)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全校教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二、我校公费医疗资金来源
(一)国家财政部门拨款。
(二)学校补贴。
(三)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凡我校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均可享受国家公费医疗。
(一)在职职工
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停发工资人员和外单位借用人员及在国(境)外人员和外籍教师。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二)离休干部
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安置来我校离休干部,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三)退休职工
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并在校内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四、医疗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医疗津贴以国家医疗费拨款为基数,退休职工按一个档次发给,在职职工以年龄段分档发给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的医疗津贴。退休职工以办理手续当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津贴,对新调入或分配来我校工作的职工,以6月30日为界限。6月30日以前报到并在岗工作者按全年发给医疗津贴;6月30日以后报到并在岗工作者按半年发给医疗津贴;报到后无岗人员不享受医疗津贴。
公费医疗资金统一由校财务处管理,记入个人医疗卡,每年12月30日结算一次,当年结余款转入下一年个人医疗卡内继续使用,个人医疗卡内资金仅用于个人医疗费支出。
医疗津贴发放标准:
(一)退休职工年医疗津贴:200×115%=230元;
(二)在职职工年医疗津贴:
男45岁(女40岁)及其以上每年发给医疗津贴:200×100%=200元;
男45岁(女40岁)以下每年发给医疗津贴:200×85%=170元。
五、普通医疗费自付比例
(一)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普通医疗费自负比例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校内、外门诊、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医疗卡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自付比例见表1。
表1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自付比例表
医疗费档次 |
在职职工自付比例% |
退休职工自付比例% |
校医院 |
指定医院 |
校医院 |
指定医院 |
起付标准以上—2000元 |
20 |
34 |
18 |
32 |
2001元—5000元 |
25 |
32 |
23 |
30 |
5001元—10000元 |
23 |
30 |
21 |
28 |
10001元—15000元 |
21 |
28 |
19 |
26 |
15001元—20000元 |
19 |
26 |
17 |
24 |
20001元—25000元 |
17 |
24 |
15 |
22 |
25001元—30000元 |
15 |
22 |
13 |
20 |
30000元以上 |
按个人工龄确定自负比例。 |
1、起付标准为职工医疗卡划拨金额。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3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院及医疗费数额,按照“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分担,医疗费累计金额按自然年度计算。
3、超过最高限额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工龄段由个人和学校按比例分担(特殊疾病不包含在内),在职职工、退休职工自付比例见表2。
表2 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超过3万元自付比例表
医疗费用 |
工龄段 |
自付比例 |
3万元以上部分 |
20年以下 |
22% |
21—30年 |
20% |
31年以上 |
18% |
4、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经校医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同档次增加10%;未经校医院同意在非指定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退休职工回原籍就诊按非指定医院报销。
6、寒、暑假探亲看病需有急诊证明,按非指定医院报销。
7、因公出差在外急诊(有急诊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按指定医院报销。
(二)离休干部普通医疗费自负比例
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诊和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者,按国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非指定医院就诊,自付10%;未经校医院同意到非指定医院就诊,自付30%。
六、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一)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1、进口药品、材料(起搏器、晶体、支架等)自付50%。
2、器官移植、射频治疗自付50%。
3、住院床位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自付。
4、危重病人抢救输血费自付50%。非抢救时输血及血制品全部自付。
5、大型仪器检查(磁共振、CT、彩超、造影等)费在100元以上,必须经校医院同意,检查结果阴性者或与上一次结果一致者自付50%。
6、特殊疾病:
(1)各种恶性肿瘤(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2)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3)透析治疗的慢性肾功能衰竭(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普通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自付10%,与治疗本病无关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自付。
(4)公伤医疗费另立专款支付。公伤由校人事处负责管理,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鉴定,公伤人员每年应复查鉴定一次,根据治愈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公伤待遇,不复查者或复查治愈者,不再享受工伤待遇。临时公伤只享受一次。公伤治疗医疗费实报(床位费超标准部分自付),与公伤治疗无关的医疗费应按规定自付。
7、在医疗中所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均自付。
8、计划生育费另立专款支付,由计生办严格把关。
(1)节育:上环、取环限报100元,上环后受孕做人流限报200元,结扎术限报1000元,以上各项不计入个人医疗卡,除此以外的医疗费均按比例自付。
(2)孕妇分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正常产限报2000元,剖腹产限报3000元,不计入个人医疗卡,超出部分按规定比例自付,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自付。
(3)因妇科疾病需做结扎,生殖器官切除的不属计划生育范围。
9、因打架、斗欧、自杀、酗酒、交通事故、非因公受他人伤害均不属公费医疗范围,一切医疗费用自付。
10、各种健康体检费(如考研、出国等)、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接种费、医疗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自付。
11、男女各种不育(孕)症的检查、治疗费用自付。
12、各种保健医疗(如按摩、健身等)、美容、矫形、牙齿矫形、镶牙、铐瓷牙、植牙、戴冠等整形费用自付。
13、退休职工在外地做工,其当地医疗费用自付。
14、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自付。
15、出国、出境探亲、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自付。
16、保健品、营养品、健身用品、中草药补品等费用自付。
17、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陪护费、住宿费、咨询费、电视费、电话费、空调费、取暖费、交通费、优质优价费用等均自付。
18、药品报销范围参照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社会保障厅颁布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劳社发[2001]298号文件)执行。
(二)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自付比例
1、进口药品、材料(起搏器、晶体、支架等)自付30%。
2、器官移植、射频治疗自付30%。
3、住院床位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自付。
4、大型仪器检查(磁共振、CT、彩超、造影等),检查费在100元以上,必须经校医院同意,检查结果阴性者或与上一次结果一致者自付30%。
5、各种保健医疗(如按摩、健身等)、美容、矫形、牙齿矫形、镶牙、铐瓷牙、植牙、戴冠等整形费用自付。
6、在医疗中一次性材料费用自付。
7、在外地做工,其当地医疗费用自付。
8、出国、出境探亲期间医疗费用自负。
9、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陪护费、住宿费、咨询费、电视费、电话费、空调费、取暖费、交通费、优质优价费用等均自付。
10、因打架、斗欧、自杀、酗酒、交通事故、非因公受他人伤害均不属公费医疗范围,一切医疗费用自付。
七、医疗及其费用管理
(一)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职工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须先在校医院就诊。就诊时须带医疗证、病历并挂号。
(二)对于要求转诊的患者,校医院必须严格把关。因校医院条件限制,对疑难病和急重病人不能确诊和治疗者,由接诊医生仔细检查后,提出转诊理由及目的,经2~3名医师会诊同意后才能转到指定医院,医生所开处方尽量回本单位取药(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例外),并向转诊医生汇报诊疗结果,由转诊医生开报销通知单;转诊检查、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时,须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
(三)医生开出的转诊手续两日内有效,超过两日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超出转诊时限或就诊内容与医生转诊要求不符者,不予报销。
(四)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者,须经当地2个三级甲等医院会诊决定,由陕西省卫生厅审批,医疗费按非指定医院报销,其他费用一律自付。
(五)医生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根据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急性病药量三天,慢性病药量七天,中药处方3~5剂。
(六)因病情确需外购药品时,必须有校医院医生处方并经药房签字认定。药费在100元以上者,必须经校医院院长审批。未经批准的外购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七)门诊医疗不予借款,医疗借款仅限于大病住院治疗,借款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不预支现金,借款额度实行按报销比例分摊的办法处理。
1、个人先以现金形式交付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起付费用和规定自付比例部分)到财务处之后,财务处方可出具全额支票。
2、住院病人借款5000元以内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35%,借款5000~20000元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30%,借款20000元以上先自垫医院预交款的20%。自垫款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转至所在医院,出院后到财务处报销结账,多退少补。
3、借款根据病种情况每次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借款须由本人直系亲属填写请款单,所在单位负责人、校医院负责人、校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特殊病例借款额度超过5000元,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借款额度过大时须经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审批。
4、个人承担部分未交到财务处时,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5、住院病人要及时清账,否则不予借款。
八、医疗费报销管理制度
(一)医疗费报销时间:医疗费的结算报销以自然年度计算,按季度报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21日报销一次医疗费(遇节假日顺延)。对年底报销后发生的医药费,可延至下年度第1季度报销,其余跨年度收费凭证一般不予报销。
(二)医疗费报销要求
1、医疗费报销时必须提交医疗证、校医院、校外医院病历、各项检查及治疗单,外购药品必须附外购处方及审批签字手续,发票上写清药品名称;
2、在校外指定医院就诊、住院者,必须出具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印鉴齐全的合法收费凭据并附用药复制处方(双处方制度)、病员用药及治疗收费清单、病案记录等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印章)。
(三)医疗费报销程序
1、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公费医疗报销单》;
2、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3、校医院院长审核并签字;
4、特殊问题由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5、医疗费超过5000元者,须经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6、财务处审核报销。
(四)对看病和报销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视情节予以1~3倍罚款或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一年,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九、就医指定医院
西安科技大学职工就医指定医院(不含分院、综合治疗中心、康复中心、保健门诊、专科门诊等)原则上确定在省医保定点医院,指定医院如下: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
(二)陕西省人民医院
(三)西京医院
(四)西安铁路中心医院
(五)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六)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七)西安市中医医院
(八)西安市结核病院
(九)西安市精神病院
(十)西安市传染病医院
(十一)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
十、附则
(一)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和改革工作。
(二)校医院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本办法由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