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发[2009]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31号)和《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二)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及享受补助范围
在原有3种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并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病种范围: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⑵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⑶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⑷脑血管病恢复期;
⑸肝硬化失代偿期;
⑹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⑺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⑻恶性肿瘤晚期;
⑼精神疾病;
⑽红斑狼疮;
⑾帕金森综合症。
2、补助标准: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2、将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门诊治疗上述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因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引起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即: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上调1.5万元和3万元,并提高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单项疾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非从业居民5万元、学生儿童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即: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⑴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⑵学生儿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下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下调50元、二级医院下调100元、三级医院下调200元。
调整后的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