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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6-03     点击: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等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各项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的各项相关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和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项采购工作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积极选定符合使用要求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 采购工作要从维护高等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采购小组的设立、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采购小组的设立

高等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凡采购同类物资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采购活动,应成立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特殊情况可采取询价采购。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设立部门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

根据采购内容不同,将由高等学校不同部门负责实施招标采购任务。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物资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由学校工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室外线路管网的维修改造、配电设备、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等招标采购一般由总务后勤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图书资料的招标采购由高等学校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四)自筹(指全额自筹)资金及科研经费的物资设备招标(或其它方式)的采购活动,由各相关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及时将采购活动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高校国资管理处室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
(五)产业集团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由产业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同时,应及时将采购活动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高校国资管理处室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
(六)除上述物资外的其它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由高校国资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由学校直接确定单位实施招标的项目不在上述之列。

高等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人员的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用户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学校设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采购小组组长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担任。

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小组和项目评标小组。考察小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考察小组的职能是提出考察意见,提交考察报告;项目评标小组的职能是提交招标结果。
部门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部门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采购部门领导担任,并对整体采购工作负责。部门专项采购小组采购设备项目,应邀请国资处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单位;采购消耗物资项目,应要求监察部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权利

采购小组是为采购活动而组成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按规范和程序开展工作。

采购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对本次采购活动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
、主管部门:对相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对采购标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2
、监察部门:参与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监督采购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建立采购成果档案;就采购小组工作情况和成果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物资设备专项采购监察报告》。
3
、审计部门:参与5万元以上涉及工程量核算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标的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4
、财务部门:对学校确定购置物资设备的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
5
、用户单位: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6
、技术专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负责;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

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标的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应填写《××××大学招标活动备案表》。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小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别无其他适于替代的标的情况;(2)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情况。

6、认质认价:在采购活动中必须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质认价通知书,并以审定的《××××大学(学院)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作为结算依据。

采取委托采购认质认价方式,主管部门对物资设备的质量必须有明确的认定要求,认价要有考察或合同依据,并在入库前组织验收。《××××大学物资设备采购认质认价审定表》回签完成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

7、商务关系存续: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因工作需要,对合同中的某些物资设备仍需要由原供应商提供的方式。对于预计年内续供货款额达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续存商务关系,可考虑市场实际变化重新续签供销合同,并填报《××××大学采购商务关系存续合同审批运行表》,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商务关系存续延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应急物品的采购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但采购活动终结后,须形成专项采购情况报告,并及时按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资源信息库,把积累物资设备市场资源和准确记录本部门采购工作成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高等学校所有物资设备用户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从国资处领取并认真填报《×××× 大学(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立项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采购资金额度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额度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主管校领导的同意。对于擅自突破采购计划的,学校将追究采购小组组长的个人责任。

正式签批审定的立项报告为学校的执行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配合落实。

所有正式签批审定的采购立项审批表连同立项报告(复印件)均要及时送交国资处,实行立项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招标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销售代理证明、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银行资金证明、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等。

对于招标金额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对供应厂商的生产工艺条件、原材料、经营业绩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企业状况、所做工程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形成考察意见。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资格:(1)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3)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4)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需要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处理。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评标原则及招标

原则:

1、质量、价格、服务比重,综合比较评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

2、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低价中标”原则,在采购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封底。在质量、价格、服务同样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有信誉的老顾客。

3、评标小组对供应商投标评比项目要求必须口径一致,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招标:

1、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写招标书(用户单位提供技术部分内容)。招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对投标人的资质和资格要求;(2)标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3)对标的的质量配置或材质要求;(4)供货或工期要求;(5)验收要求;(6)送标截止时间等。

2、评标小组应根据评标原则对投标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当场确定中标人。对于一些出入比较大,难于确定的问题可允许二次报价。

3、评标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主要责任承担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小组决议会签完成后认定有效。

4、招投标工作可将投标人资格审定(含市场调研)和评标分段各自封闭环节进行,参与资格审定、市场调研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招投标评标、制标等环节。应建立一定数量招投标专家库,如需请专家评标时应随机抽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合同签定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以招投标文件及招标会、商务谈判商定的内容为依据。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完整、规范、合法。合同一式四份交档案室、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和供应商(校内管理复印件有效)。一般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都应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都应填报《××××大学合同审批运行表》报批,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后有效。

凡以学校名义与物资设备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查签署的,均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应形成补充合同;须解除原有合同的,应报请终审同意。

第十七条 工程(货物)验收和付款

采购活动中涉及到需要安装的设备到位后,由使用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初验收,工程完工试运转后(时间视设备而定),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小组成员进行总体验收,并填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验收报告》;物资采购中,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验收单》。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由采购小组负责进行退货处理。

付款原则:

付款要与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相适应,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为原则。一般可参照到货金额的(60%-70%货款)+35%-25%验收保证)+5%-10%质量保证金)控制付款进度。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合同审批表”、“合同书”、“验收单”、“会议纪要”、“监察报告”、“专项采购情况报告”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九条 采购小组工作接受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条款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监督工作由高等学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选定适当监督方式。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在2~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工作,具体由学校监察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监察部门对2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采购活动终结时,须由监察部门形成《×× ××大学物资设备专项采购监察报告》。《物资设备采购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专项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检察报告一式两份,分别呈送主管校领导和留存备案。

凡是50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终结后,除形成专项采购监察报告向本校报告外,还应报送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采购情况实行备案制度,负责建立“物资设备采购情况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每三年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由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 省教育厅将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采购
1
、 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
、 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
、 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
、 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
5
、 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
、 故意支解采购项目,降低采购额度的;
7
、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检查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各单位正式立项、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种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含部分自筹资金)。对于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活动,亦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各附表材料均属相关配套文件,高等学校有关单位须参照执行,一般允许对表格栏目数作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监察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民办高等院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